根据国家及湖南省的医疗政策,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工作、学习的参保职工(不含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境外)在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后可在异地就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在统筹区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方可办理异地安置,一经申报办理则年度内不再办理居住地更变。需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可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湖南师大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并于每年的12月1日——1月31日交到人事处社保科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就诊
①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自己申报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②有特殊病种的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在安置地区医疗定点医院及药店购买特殊病种范围内的药物。
(3)医疗费用结算
①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药费结算:本人先垫付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必须将《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与药费明细清单、发票、门诊病历、住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并交给人事处社保科统一到省医保局结算。
②特殊病种医药费用结算:将特殊病种诊疗手册首页复印件及购药发票、药品清单一并交给学校人事处社保科统一到省医保局结算。
③异地安置人员报销住院医药费及特殊病种医药费均需提供身份证及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匹配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或存折号(非医保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地址,省医保局将报销的医药费直接打入所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或存折内。若异地安置人员已死亡,无法取得其建行卡号信息,可由异地安置人员亲属提供其继承人身份证及建行卡号信息。身份证和建行卡/折号复印件须按省医保局要求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个人账户取款
由于异地安置人员的医保卡在外地不能消费,省医保局将统一在每年11月办理一次异地个人账户取款手续。需要办理个人账户取款的异地安置人员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医药费发票交到学校人事处社保科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